中国建筑节能协会
工程改造与加固分会工作规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中国建筑节能协会——工程改造与加固分会(The Building Reconstruction and Reinforcement Agency of The China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Energy Efficincy)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建筑物检测鉴定、专项设计、工程施工、加固材料生产等领域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,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的非营利性二级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按本规则开展工作。坚持为行业服务、求真务实办事的宗旨,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推动建筑改造与加固产业的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挂靠在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,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甲1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一、组织会员参与改造加固领域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的制订、审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;
二、接受企业委托,协助编制企业标准;
三、组织开展改造与加固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宣贯;
四、组织开展改造与加固行业专业技术培训;
五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,如对国内外相关企业的学习考察;
六、组织开展产品展览会或新产品发布会等活动,帮助企业推广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思路;
七、编辑出版改造与加固领域的书刊和资料;
八、组织开展改造与加固行业专业技术服务,如技术咨询、项目论证、验证性试验、本专业科研成果鉴定、加固材料、产品安全性合格评定和优质产品推荐等;
九、引进国外新产品、新技术,并组织国内研发生产新材料,以提升国内加固工程科技含量;
十、维护会员权益,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;
十一、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改造与加固行业市场信息或政策建议;
十二、接受总会和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均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。
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工作规则的下列单位自愿申请,经审查同意,均可成为本会的会员。
(一)自愿加入本会,并遵守本会的工作规则;
(二)业务上与建筑改造与加固工程有关联;
(三)单位会员申请时,需是依法取得登记执照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一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二、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;
三、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登记,发给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证书,并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备案。
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:
一、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活动;
二、本会的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三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四、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五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:
一、遵守本会工作规则、执行本会的决议;
二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,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;
三、承担并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;
四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五、关心本会工作,向本会反映情况、提供建议及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,会员如果半年内未交纳会费或经常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,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可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
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机构实行常务委员会会制,由主任委员一人、副主任委员若干人、秘书长一人、副秘书长若干人、常务委员若干人、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,领导本会工作。
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每年召开一次。一般情况下,会员代表大会与本会年会同期举办,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;
二、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;
三、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;
四、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/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席会员代表大会,视为同意多数意见。
第十六条 本会每届两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需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批准同意。常务委员会人员的任免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核同意。
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须遵守《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章程》,定期参加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,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,对委员会负责,在委员会闭会期间,行使委员会职权。
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:
一、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、常务委员、副秘书长、委员;
二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三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四、向委员会会员代表报告工作;
五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六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七、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1/2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委员、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一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二、在建筑材料与部品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三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、连任不超过两届;
四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五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;
六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常务委员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;
二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二、协调本会各会员单位及个人开展工作;
三、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;
四、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,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及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并严格执行《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专委会财务管理办法》。
第五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,须经常务委员会审议,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批,方可生效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本会领导班子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并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批准,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四条 本会工作规则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